索引號: | 675490773/2024-00285 | 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 | 無〔〕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發布日期: | 2024-09-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規范國慶期間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 |
關于規范國慶期間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區2024年國慶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進行如下價格行為提醒告誡: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守信原則,規范明碼標價,杜絕價格欺詐。
二、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如實標示商品的品名、單價、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和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嚴禁虛構原價、降價原因和虛假折扣;不得標示無依據或無從比較的“特價”“最低價”“極品價”等不規范標價用語;不得使用欺騙性、誤導性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標價誘騙消費者與其交易。
四、各類商場、超市、賓館、酒店、餐飲、藥店等市場主體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明碼標價和服務收費公示,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完整、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五、旅游景區、游樂場所要在顯著位置公示門票、游樂設施等價格;景區管理者要嚴格規范景點內小商品、餐飲等延伸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要對照上述要求,加強自查自糾,規范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巡查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
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