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陳某系某公司員工,從事廣告制作安裝工作。2025年6月18日17時左右,陳某將一批貨物從單位廠房搬運至廠房門外停放的貨車車廂上,經過廠房外臺階處時,不慎摔倒,致右踝、右腓骨受傷。
處理結果:2025年7月6日,陳某以某公司為用人單位就此次受傷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某公司認為,陳某摔傷的地點在公司廠房外,不屬于“工作場所內”,因此不是工傷。
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的地點,包括固定工作區域(如辦公室、車間)和因工作需要臨時變動的場所(如外出洽談業務、現場施工等),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傊鶕趧诱叩穆殑铡⒐ぷ餍枰惹樾?,職工為完成工作職責而涉及的相關場所可以認定為“工作場所”。
本案中,陳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搬運貨物,搬運系其工作內容的一部分,該搬運行為系完整連續的行為,不應將其分割,其摔倒受傷的地點雖位于廠房門外,但仍屬于用人單位能夠對員工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且陳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履職,在從事本職工作過程中受傷,廠房門外應屬于工作場所的自然延伸。故陳某受傷,應予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