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病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被鑒定人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