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作為工傷保險工作的“三個環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給付)之一,具有很強的法律屬性。
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社會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為享受相對應的社會保障待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勞動者本人或其親屬的申請,組織有資質的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訂的評殘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檢查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應向哪個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進行再次鑒定。